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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19-12-13 15:18:00   来源:地震局
关于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四应急联字〔2019〕119号)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地震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现将省地震局《关于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通知》(吉震发[2019]57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明确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

  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30号)精神,该项工作是硬性要求,是政治任务,是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按时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相关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域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开发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各开发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委托编制,并到省地震局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完成备案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区域地震安评工作的协调、服务、监管以及安评结果备案工作,加强与本级开发区对接,明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积极协助开发区做好该项工作。

  三、评价流程

  组织实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承担,可选择省内或外省具有资质的安评单位,确保工作质量。各开发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单位,确定委托方式,商定委托价格,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开展地震安评工作。

  四、技术标准

  按照吉林省地震局《关于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通知》(吉震发[2019]57号)文件明确的相关标准开展,如有调整,由吉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五、时限要求

  各类开发区在2019年12月底前启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务必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

  联系人:王臣   电话:3266947。

  附件:《关于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通知》(吉震发[2019]57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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