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2019〕123号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质量,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原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4〕6号)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的通知》(吉应急安全基础〔2019〕2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增、搬迁考试点必须满足基本标准和条件
1.新建、搬迁的考试点必须严格按照《考试点建设标准》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环境配置标准(试行)》要求进行建设,符合考试点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健全完善各种制度并严格执行;符合人员配备有关规定;有完备的网络监控系统能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网络监督,并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相、存档;所有考试档案必须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存储、备份考试信息。实操考试点建设满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的规定。
2.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须经省级考试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考试点、发证机构、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必须接受市应急管理局考试机构的管理。
4.新增、搬迁考试点必须经四平市考试机构验收合格并经四平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考试业务。
二、考试人员范围和发证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1.根据照相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考试点、发证机构只能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考生进行考核发证;非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员确需取得安全生产资格的,由四平市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发证。
2.考试点、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考生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不予发证。
3.考试点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点、发证机构在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暂停考试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发证资格。
三、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1.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标准的规定,配备标准规定的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应具备与所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实际操作条件,与所培训专业类别相适应的教学场地,与所培训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具备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
2.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和开展培训工作的系列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
3.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4.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并加强管理。
5.安全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考试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