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吉法办发〔2020〕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之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之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之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之四《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
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之一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
附件2: | |||||
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之二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
附件3: | |||||
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之三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
附件4: | |||||
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试行)之四 | |||||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未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