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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15 10:34:00   来源:防火科
四平梨树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5·8”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相关要求,四平市安委办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梨树县人民法院、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梨树县公安局、梨树县应急管理局、霍家店政府等单位成立评估组,于2024年7月1618日对四平梨树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5·8”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要求开展了事故评估工作。评估组分别听取梨树县政府、梨树县应急管理局、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梨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了解梨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赴责任人员单位核查了有关情况,赴涉事企业、同类排污厂企业实地检查了整改落实情况,完成了评估工作。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依据四平市政府批复意见,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基本落实了整改措施。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辽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辽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四)应急罚〔2023〕SG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31日分期缴纳罚款7万元、2024年5月31日分期缴纳罚款10万元,还有15万元截至2024年11月30日前缴纳完毕。

2、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局未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责成其向梨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该局已向梨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讨。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杜晓居,男,群众,辽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杜晓居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杜晓居已于2023年10月7日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 杜晓居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梨树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杜晓居下达了立案决定书【梨公(22032228)立字(2023)653号】,于2023年10月12日办理取保候审【梨公(22032228)取保字(2023)664号】,后续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

2.丁浩男,梨树县住房和城建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所属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日常业务工作。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丁浩男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之规定,对管理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未发现管理中心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议由四平市梨树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梨树县纪委监委依据《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3.侯中录,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侯中录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辽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污水管道清淤作业的资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做出继续让该公司参与相关施工作业的决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四平市梨树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梨树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有关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吕清河,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主管道路养护及排水工作的副主任。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吕清河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道确定污水管道维修工作量,需要进行封堵清淤等有限空间作业,但在作业现场只要求相关方确定工作量,未要求相关方制定作业方案等严格依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建议由四平市梨树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梨树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有关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不足,排查隐患,严格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细化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制度落实,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全员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加大对第三方作业的安全管理力度。严格第三方资质审核,严格作业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对第三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制度。

四、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畴;从局领导到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做到人人定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夯实责任。

二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明确审批流程,强化作业监护,把作业过程安全监管放在首位,全面落实审批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尤其是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危险性重视程度,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的辨识能力及应急处置能力。

四是严格落实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从资质、许可、证件的审查到作业方案、技术交底、应急预案等的审核,制定了严格的流程和标准,明确了签字即负责到底的规定。

五、梨树县人民政府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县安全委会引发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细化了有关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二是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专家组,对全县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防范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强化对第三方作业的安全管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从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审核,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1.问题清单;

2.工作建议清单;

 

 

 

                        四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4日

 

附件1

问题清单

序号

梨树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问题清单

1

2023年与吉林省禹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梨树西环路污水管线维修置换工程施工合同》,但未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

未结合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需要的实际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3

便携式四合一气体检测仪、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检测。

4

未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20)的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未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制定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附件2

工作建议清单

序号

工作建议清单

1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所属行业系统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场所进行全面辨识,按要求对其作业进行管理。强化对所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2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所属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应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

3

梨树县政府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初审:王志伟    复审:戴成佳       终审: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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