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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25 16:33:00   来源:法规科
关于印发《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平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四平市2025年持续优 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举措》《四平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请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5529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

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

 

为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责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平市2025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举措》《四平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对象或其利害关系人是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时,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调查或检查、决定、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 评估原则与主体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营商环境。评估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匹配,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利,不得以行政执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尽可能降低执法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由具体执法科室实施评估,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和指导监督每月25日前将《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及执法决定文书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条 应当评估的情形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对企业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金融稳定或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情形。

第四条 评估流程与要求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立案、调查或检查、决定、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环节,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包容审慎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合法、适当。

立案时同步启动评估,承办人员填写《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提出处理意见;法制审核时一并审查评估情况,未评估的应督促补正。

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提交评估情况供研究决策。《四平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同时放入行政执法案卷中。

第五条 各执法环节评估要点

行政检查/调查:评估是否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如远程监控、数据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行政许可:

对手续欠缺的企业,评估是否可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等方式办理许可;

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听证权利;

审慎作出不予许可、变更许可等决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行政处罚:

评估是否符合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如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

确需处罚的,确保过罚相当;企业经济困难的,可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强制:

优先采用非强制手段,确需强制的,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如优先查封非核心资产);

符合法定情形的,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信息公开:评估公开内容对企业信用、商业信誉的影响,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已公开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及时撤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内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定期检查评估工作,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评估流于形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月25日前,将《评估表》及执法决定文书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免责情形:评估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符合法定条件(如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已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等)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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