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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3 09:57:00   来源:防火科
四平伊通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8·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8141626分,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1.8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领导高度关注,省应急管理厅派工作组现场指导。四平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主要领导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四平市人民政府818日授权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组织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及有关专家成立8·14”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采取了现场勘、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

经调查认定,四平伊通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8·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概况

1.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04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锦山村。法定代表人:马某伟【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锌、铅、硫等有色金属采选、勘查研发营销(以上凭相关资质、许可及批复文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550491895K

矿山设计规模为矿石200t/d(60000t/a),废石30t/d(10000t/a),产品为锌硫矿石。矿山设有3个中段,中段高度40m,分别为270m回风中段、230m中段、190m中段。开采方式采用地下开采,开拓系统为单一明竖井开拓,并采用电机车有轨运输。通风、供气、供水、排水系统均按该规模设计。

事故竖井承担提升人员、材料、设备、矿石及废石的任务。竖井布设在矿体东翼,5勘探线附近,井口标高351.60m,竖井为三格矩形断面,净断面2.2×4.8m,竖井最低服务中段为190m中段。竖井提升采用单绳双卷筒提升机,型号2JK-2.0×1.0/20,配套电机功率200kW,电压380V。提升容器采用铝合金2号双层双罐笼,底板尺寸1800×1080mm,自重1800kg。每个罐笼每次提升两辆YFC0.5/6翻转式矿车。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正处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续阶段。8月14日该公司安排6人下井清理水仓淤泥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现有53人,设有安全部、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财务部、行政部,设有采掘工区、维修班组、提升班组、运矿班组。

2.相关人员情况

1)徐某(死者)37岁,身份证号:220323********3214,家庭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锦山村三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杂工

2李某生(伤者),男,54岁,身份证号:220323********3218,家庭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锦山村三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杂工。

3马某伟,男51岁,身份证号:130627********0010,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东路居民区13号,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徐某波,男,61岁,身份证号:220223********1513,家庭住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街六委二十九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矿长、主要负责人

5周某昌,男,61岁,身份证号:220223********1514家庭住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街三委十二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

6王某,男,54岁,身份证号220223********1539,家庭住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街5委21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

7于某义,男,59岁,身份证号220223********1552庭住址:吉林市丰满区红大蓝湾小区7号楼3单元31楼左门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司总工程师。

8韩某安,男,47岁,身份证号:612422********6656,家庭住址: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凤凰村6组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修理工。

9)秦某均,男,53岁,身份证号:612422********787X,家庭住址: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长红村一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运搬工。

10)李某林,男,46岁,身份证号:612422********787X,家庭住址: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长新村三组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运搬工。

11)张某国,男,52岁,身份证号:220323********3213,家庭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赵家村3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杂工。

12)宋某凤47岁,身份证号:220323********3228,家庭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锦山村6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卷扬工。

(二)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续阶段,在未编制安全措施前提下就安排6名员工下井清理水仓淤泥。未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月14日6时50分周某昌在会议室例行排班工作,安排韩某安、李某林、秦某均、张某国、徐某、李某生6人下井清理水仓淤泥,指派韩某安负责带班。

7时17分6名清淤作业人员入井作业。

7时22分秦某均和李某生将停在190m罐笼上层的空矿车卸下,全程按正常操作步骤,李某生通过踩踏罐笼内的阻车器开关,将矿车拖出。

09时10分秦某均和李某林将装满淤泥的2辆重车推进罐笼,提升至地表。

09时26分秦某均和李某林在罐笼到达190m中段后准备将2辆空车卸出,秦某均为方便出车,将石头卡入上层罐笼出车侧阻车器、将砖块卡入下层罐笼出车侧阻车器,在两台空车被卸出后,未将石头从阻车器下取出。

09时34分徐某和李某生在190m中段,负责将2台满载矿车推入罐笼上、下层,他们将重车推入上层,未检查常闭式阻车器是否正常工作(此侧罐笼没有罐笼门)。

09时35分人员退出罐笼上层,摇台抬起、安全门关闭,罐笼下层对罐,打开安全门、落下摇台。

09时36分徐某和李某生将矿车推入罐笼下层,矿车进罐,使罐笼轻微起伏,由于上层罐笼阻车器被石头卡住,导致矿车未被限位,矿车滑出坠落,砸倒徐某和李某生2人,随后徐某呼喊,同时李某生喊“出事了”,其他4人相继赶来救援。

09时36分宋某凤通过监控看到罐笼第一层矿车掉下来立即出来呼叫办公室的同事,王某听到后于09时37分给徐某波打电话汇报“井下出事了、具体情况不明”,同时在地表准备抢救器具。

徐某波开车匆忙赶到井口,通过监控看到下面的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救援,大约20分钟井下员工将伤者徐某、李某生运到井口,用担架抬上皮卡车。

周某昌和王某将徐某、李某生送往医院,20分钟后赶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10时36分开始抢救,13时院方告知陪同人员徐某病情危重。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仍要求抢救治疗。积极抢救约5小时余。

16时26分家属放弃抢救,院方宣布临床死亡。

事故造成徐某死亡,李某生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1.85万元。

(四)事故现场情况

调查组来到190m事故发生中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有坠落矿车1台,没有损坏,有淤泥堆积。罐笼具备防坠器、电动安全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罐笼内(事故侧)常闭式阻车器可以正常工作,缺少罐笼门。经过井下调查测量并结合罐笼厂家图纸,确定矿车坠落高度约2200mm,按0.5m³矿车满载淤泥估算,总重量约1.3t。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月14日11时02分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波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说:“井下发生伤害事故,但伤者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14时左右、16时06分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掌握医生对徐某抢救具体情况的情况下,向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徐某死亡。

16时23分,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准确核实该公司医院抢救徐某的情况,就向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置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虽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二规定作为当时在医院第一现场组织抢救的当事方,未能及时准确掌握医院医生对徐某医治抢救具体情况,致死亡时间报告提前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虽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但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达现场,未能认真及时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及医院医生方建立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医生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家属仍要求抢救治疗,积极抢救(从10时36分至16时26分止)5小时余,家属放弃抢救,院方宣布死亡死亡时间报告不准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宋某凤通过监控看到罐笼第一层矿车掉下来,立即出来呼叫办公室的同事,王某听到后于09时37分给徐某波打电话汇报“井下出事了、具体情况不明”,同时在地表准备抢救器具,徐某波匆忙开车赶到井口,通过监控看到下面的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救援,大约20分钟井下员工将伤者徐某、李某生运到井口,用担架抬上皮卡车,周某昌和王某陪同送往医院,约20分钟后赶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10时36分开始抢救,积极抢救约5小时余,于16时26分家属放弃抢救,随即院方宣布徐某临床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协调沟通,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在各级政府和企业多方努力下,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能够配合事故处理,经协商2025年8月16日各方达成相关赔偿协议,尸体于8月17日安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徐某波接到王某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20分钟后将井下伤者徐某、李某生运到井口,而后用担架抬上皮卡车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抢救,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反应迅速,到达现场展开救治工作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罐笼内常闭式阻车器受阻,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状况确认,矿车滑出坠落,造成事故。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影像资料回放等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190m中段作业人员利用石头将上层罐笼内常闭式阻车器卡住,至使阻车器无法对矿车限位,后续另2名作业人员将矿车推入罐笼上层后,未确认安全状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1.4.8规定“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当将另1台重车推入罐笼下层后,使罐笼轻微起伏,最终导致罐笼上层矿车滑出坠落将2人砸倒。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过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抢救诊断徐某创伤性休克。伤者李某生正在医院治疗。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取证,排除了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可能。

(四)间接原因分析

1.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未认真制定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未在190m中段设置信号工;井下水仓清淤作业人员混岗作业,兼职从事190m中段信号工工作;未制定阻车器和矿车推送操作相关内容;未组织制定清理水仓安全措施;当日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

2)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用石头卡住阻车器,也未对作业人员在未查看阻车器状态是否正常,而将矿车推进罐笼的行为进行制止;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缺乏有效的现场监督机制;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下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井下作业人员经常性、习惯性吸烟;事故发生侧罐笼无罐笼门。

3)没有针对性对岗位工种进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用石头卡住阻车器和不查看阻车器状态是否正常,违规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培训效果不佳,员工未能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企业查处“三违”行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目录台账。

2.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存在安全监管问题

作为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2025年8月7日以前日常检查的任务,但面对矿山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续阶段井下水仓清淤的新情况,没有列入到隐患整改方案之中,也未督促制定相应安全措施,还存在监管部门督促不到位和想不到、管不到位问题。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徐某,违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秦某均,男,群众,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运搬工。其于814日下井清理水仓淤泥工作时,为方便出车将石头卡入上层罐笼出车侧阻车器、将砖块卡入下层罐笼出

车侧阻车器,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埋下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1、第六条2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峰,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续阶段井下水仓清淤的新情况存在监督管理督促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死亡时间报告不详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2.吴,男,中共党员,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工作。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续阶段井下水仓清淤的新情况督促不到位,存在想不到、管不到现象。在接到报告后带队赶赴现场,未能准确掌握现场人员抢救情况,作业人员死亡时间报告不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准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马某伟,男,中共党员,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4】之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2)徐某波,男,中共党员,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当日带班工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4之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3)周某昌,男,中共党员,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5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6之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4)于某义,男,中共党员,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井下水

仓清淤时未编制安全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七条7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李某林,男,群众,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运搬工。未及时阻止违规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由伊

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7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李某生,男,群众,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限公司杂工。未查看阻车器状态是否正常,也未将矿车推进罐笼的行为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8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韩某安,男,群众,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修理工,被该公司副矿长指定为当日带班临时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8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秦某均,男,群众,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运搬工。其于814日下井清理水仓淤泥工作时,为方便出车将石头卡入上层罐笼出车侧阻车器、将砖块卡入下层罐笼出车侧阻车器,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埋下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8】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对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9、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0,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12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其他处理建议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有限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延续阶段井下水仓清淤的过程中,应对办法不够、没有新要求,存在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现象。责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约谈,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政治站位,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各级领导、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部门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从事故中分析问题,复盘总结,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深入剖析制度短板、管理漏洞、技术缺陷,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坚决杜绝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要坚决杜绝企业“急生产、轻安全”的问题。要坚决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坚决对风险点没有研判到位、未引起高度重视就急于生产等问题。要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强化问题导向,从细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安全管理落实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流程,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作业环境、作业区域、作业环节。深入开展风险研判辨识,从人员、环境、设备、操作、技术等方面加强风险排查整治,落实好双重预防机制,对关键设备、关键部位的安全确认、监护,严格实行“人岗相配、各负其责”,督促作业人员服从现场指挥,全方位强管理、除隐患、防事故。

(四)强化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岗位、不同作业内容作出针对性安全培训。改变以往单一的安全培训模式,采用问答形式、现场教学等培训方式进行。单次参加培训人员不宜多,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后持续跟踪员工安全培训掌握情况,对培训内容掌握不全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真实性、实效性。

 

 

 

 

 

四平伊通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森丰华锌业

有限公司8·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1021日

初审:王志伟     复审:戴成佳       终审: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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