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四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失效的通知
四安委办规〔2026〕24号
鉴于我省原《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吉应急文〔2024〕77 号)已到期失效,我市参照该文件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四安委办规〔2025〕1号)失去执行依据。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研究,该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予以失效。
该文件失效前已受理但在失效后办结的举报事项,仍适用其规定;该文件失效后受理的举报事项适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规定,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初审:陈诗展 复审:梁守义 终审:毕映远
四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