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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7 09:38:00   来源:防火科
四平铁东“城市之光”项目“8·26”较大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较大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相关要求,四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东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评估组,于20267月6日对四平铁东“城市之光”项目“8.26”较大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要求开展了事故评估工作。评估组分别听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信诚电梯有限公司、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了解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赴责任人员单位核查了有关情况,赴涉事企业、同类建筑施工企业实地检查了整改落实情况,完成了评估工作。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依据四平市政府批复意见,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基本落实了整改措施。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混乱,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得到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员工安全意识缺失,不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推诿,漠视法律法规,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已对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2.长春市信诚电梯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临时聘用的员工,本单位未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已对长春市信诚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该公司目前缴纳部分罚款,剩余罚款正在执行中。

3.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公司管理混乱,员工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泊。其设置的“城市之光”项目监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已知存在的事故隐患不排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明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给予通过合格验收,埋下了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电梯安装单位未编制施工方案仍允许其进行安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由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处罚处理中。

4.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公司“城市之光”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方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已对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5.吉林省金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转包电梯安装工程,其违法行为转交属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已对吉林省金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正在吊销其有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中。

6.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未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导致发生事故,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属地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处理,该公司对总经理和工程部部长进行了记大过处理并扣除绩效奖金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男,群众,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工带班。未履行按照设计图纸现场指导钢筋工绑扎钢筋(吊钩)的职责,绑扎工作完成后,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报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第5款之规定,埋下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近期提起公诉。

2)东,男,群众,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作为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钢筋绑扎后浇筑前的验收工作,明知道事故电梯井顶板钢筋绑扎后没验收,仍然批准相关人员提出的商混计划,调运混凝土浇筑,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1.1条之规定,致使未按施工图纸绑扎的吊钩隐蔽于电梯井顶板内,工作失职,违反规定做出决策,埋下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近期提起公诉。

3)侯丽,女,群众,吉林省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电梯安装单位未编制电梯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仍允许其安装;负责钢筋绑扎后浇筑前的验收工作,明知道事故电梯井顶板钢筋绑扎后没验收,但是,在进行建筑主体验收时仍准予验收合格,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近期提起公诉。

4)玲,女,群众,吉林省金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擅自委托电梯安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

5)徐,男,群众,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管理混乱,人员职责不清,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施工,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

6),男,群众,长春市信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建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条3.0.2条3.0.3条3.0.5条之规定组织施工,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

2.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罗承,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监理科科长,负责全市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履行其对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对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业务工作不熟悉、不掌握,致使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未得到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监管不力,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经四平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研究后,决定不予处理。

2)王,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铁东质监科负责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实体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从业人员履职行为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质量规范施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纪委监委已对其进行处理。

3)邢鹭,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铁东安监科科长,负责检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员工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教育培训走过场等问题,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监管不力,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的局面没有得到及时整改。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纪委监委已对其进行处理。

4)王岩,男,中共党员,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对本服务中心铁东安监科科长、质监科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城市之光”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监管、质量监管不力行为失察,对中心监理科科长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严重失职行为失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纪委监委已对其进行处理。

5)付,男,中共党员,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工作。作为分管领导,对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监管、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监管缺失的严重问题失管失察,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建议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纪委监委已对其进行处理。

6)吕,男,中共党员,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分局副局长,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工作。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电梯安装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市之光”项目电梯安装施工作业监管缺失,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纪委监委已对其进行处理。

7)陈伟,男,中共党员,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分局局长,负责特种设备分局全面工作。未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电梯安装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市之光”项目电梯安装施工作业监管缺失,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由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四平市纪委监委已对其进行处理。

3.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张伟,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城市之光”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张伟责令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徐,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3)张明,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张明责令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杨东,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事故部位的钢筋绑扎后没验收,仍同意浇筑,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经多部门及律师等综合分析研究不予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杨东责令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王,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工带班。未按图纸指导钢筋工绑扎钢筋,钢筋绑扎后未报验,埋下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经多部门及律师等综合分析研究不予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王责令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6)于玲,吉林省金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转包电梯安装工程,转包后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7)吴,长春市信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对电梯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8)刘,吉林省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未履行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9)侯丽,吉林省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知事故部位的钢筋绑扎后没验收,在主体验收时却因为该部位面积小没有提出仍同意通过验收,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经多部门及律师等综合分析研究不予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侯丽责令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0)翟丽,吉林省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总监,未履行监理总监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丽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厘清边界,逐级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好部门监管职责清单,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盲区漏点,特别是电梯安装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按照职责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二是加强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严格资质审核、施工方案审核。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认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加强落实建筑项目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对有关技术、安全、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工作。同时,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把关,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按设计施工,坚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重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细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监管责任,杜绝责任悬空、履职空转。

二是建立全过程闭环监管制度。明确要求所有电梯安装项目必须实行告知核查、监检登记办证全流程监管,杜绝监管断档缺位问题。

三是压实企业主体监管责任。对辖区所有电梯安装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开展提示提醒,督促企业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局73、74号令,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其他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惨痛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松懈思想,持续巩固整改成效、深化举一反三工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大排查,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风险分析、风险防范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细化了有关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三是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1.问题清单

2.工作建议清单

 

 

 

 

四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77

 

 

 

 

 

附件1

问题清单

序号

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问题清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见正式发布程序资料,未见单位公章,未见制度全员宣贯。未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一岗一清单。

2

已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见制度发布程序资料,未见安全培训教育签到记录、安全培训教育相关课件及培训考核材料。

3

吉林省创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见编、审、批程序,预案应当同步报备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

4

未见电梯安装施工内业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班组活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高空及临时用电作业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影像资料不全)

 

华城锦上项目(同类生产经营单位)

1

电梯安装焊接人员,未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配戴电工手套、防护鞋、安全帽未正确佩戴。

2

电梯安装焊接人员安全带佩戴不规范,未执行安全带高挂低用方式。

3

焊接动火作业附近未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

4

电梯井电梯施工未按照要求安装水平防坠网。

5

未见近期施工日志。

6

电梯安装高处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票。

7

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资料(课件)缺失。

附件2

工作建议清单

序号

工作建议清单

1

要加强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安装电梯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强化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3

强化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4

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实。

 初审:王志伟   复审:戴成佳   终审: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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