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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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全称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石尚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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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669号  | 
            
             邮 编  | 
            
             13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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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类别 机构代码  | 
            
             应急管理 11220300764575891N  | 
            
             联系电话  | 
            
             3261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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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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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类别  | 
            
             R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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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权  | 
            
             ☑行政许可 R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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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状况  | 
            
             编制人数  | 
            
             34  | 
            
             实有人数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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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总数  | 
            
             33  | 
            
             其中,持有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0  | 
        ||||||
| 
             其中,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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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信息  | 
            
             名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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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日期  | 
            
             2021-0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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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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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机关意见  | 
            
             ☑确认 □不予确认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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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审核意见  | 
            
             
  | 
            
             备 注  | 
            
             
  | 
        ||||||
填表人: 陈诗展 联系电话: 18504341263 填表日期: 2025.03.20
填表说明:1.凡具体行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审查表;
2.“主体类别”和“行政职权”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
3.“法律依据”一栏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如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的部门请另外自行附页填报。
附件1:
四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四平市地震局
| 
             机构全称  | 
            
             四平市地震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杨晓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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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537号  | 
            
             邮 编  | 
            
             136000  | 
        ||||||
| 
             执法类别 机构代码  | 
            
             12220300MB1086424  | 
            
             联系电话  | 
            
             3262658  |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 
             行政职权  | 
            
             □行政许可 R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职权  | 
        ||||||||
| 
             队伍状况  | 
            
             编制人数  | 
            
             14  | 
            
             实有人数  | 
            
             11  | 
        |||||
| 
             持有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总数  | 
            
             11  | 
            
             其中,持有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0  | 
        ||||||
| 
             其中,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11 
  | 
        ||||||||
| 
             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信息  | 
            
             名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日期  | 
            
             2008-1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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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汇总机关意见  | 
            
             ☑确认 □不予确认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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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审核意见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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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表人: 苗强 联系电话: 18504349877 填表日期: 2025.3.18
填表说明:1.凡具体行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审查表;
2.“主体类别”和“行政职权”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
3.“法律依据”一栏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如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的部门请另外自行附页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