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统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能机构。法制审核岗位的人员要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条件。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对涉及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的;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许可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拟对公民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5、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类
1、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规科的分管局长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
(二)法规科负责人指定审核人员;
(三)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法规科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字;
(五)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法规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规科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第十四条 法规科完成审核后,应当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规科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的审核人员和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而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主办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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