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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来源:法规科  2021-09-17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公示、公告栏等载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各业务科室和接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责。

  第五条  及时、准确地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局内设机构和接受委托的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三)执法权限。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一表两单。行政权力和责任基本信息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七)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方式、期限。

  (八)监督举报。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全面、准确梳理一表两单和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由法规科进行公示。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提高便民服务的质量,编制并公示本局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审批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及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内容。

  公示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出具执法文书的,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检查(结果)。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行政许可(结果)。被许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三)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四)行政强制(结果)。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五)行政确认(结果)。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可以予以公示。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示主要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政府(部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大厅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示栏、明白纸、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示范围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