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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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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 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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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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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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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范围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应急局承担重大涉安全生产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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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2016年修正) 《防震减灾法》及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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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流程  |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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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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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一、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可以当场质疑、纠正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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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办案件人员在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过程中,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具有要求补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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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依法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可以申请向案件承办科室(大队)进行申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不具备处罚条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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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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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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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6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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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34-3266400 邮编:136000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主办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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