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应急管理局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部门: 日期:2021年4月6日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类型 | 分序号 | 主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1 | 00012504100Y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19号)文件下放到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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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更换或者更新 | 省级,市级,县级 | ||||||||
4 | 遗失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
5 |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市级 | |||||||
6 |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 | 市级 | ||||||||
7 |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 | 市级 | ||||||||
8 |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更换或者更新 | 市级 | ||||||||
2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9 | 00012503700Y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
10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13 | 0001250390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
4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14 | 000125042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 市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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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 市级 | ||||||||
1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 | 市级 | ||||||||
1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 市级 | ||||||||
1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 市级 | ||||||||
1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市级 | ||||||||
5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20 | 0001250450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 市级,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
2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变更) | 市级,县级 | ||||||||
2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或重新核发) | 市级,县级 | ||||||||
2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 市级,县级 | ||||||||
2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或重新核发) | 市级,县级 | ||||||||
2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变更) | 市级,县级 | ||||||||
2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变更) | 市级,县级 |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注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 | 市级,县级 | ||||||||
6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28 | 00012504600Y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 市级,县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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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或重新核发申请) | 市级,县级 | ||||||||
3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申请) | 市级,县级 | ||||||||
3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申请) | 市级,县级 | ||||||||
7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32 | 00012504400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延期申请) | 市级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19号)文件下放到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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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 | 市级 | ||||||||
34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企业名称) | 市级 | ||||||||
35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市级 | ||||||||
36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变更) | 市级 | ||||||||
8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37 | 00012504300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 | 市级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19号)文件下放到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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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市级 | ||||||||
39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延期申请) | 市级 | ||||||||
4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企业名称) | 市级 | ||||||||
4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变更) | 市级 | ||||||||
9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42 | 00012503600Y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19号)文件下放到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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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44 | 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45 |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46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47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48 |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4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0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1 | 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3 |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4 | 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5 | 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5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省级,市级,县级 | |||||||
5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
5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 | 省级,市级,县级 | ||||||||
59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
6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变更企业名称 | 省级,市级,县级 | ||||||||
6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
6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变更注册地址 | 省级,市级,县级 | ||||||||
6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 市级,县级 | |||||||
64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 市级,县级 | ||||||||
6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市级,县级 | ||||||||
6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市级,县级 | ||||||||
6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的) | 市级,县级 | ||||||||
6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 市级,县级 | ||||||||
10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69 | 00072500600Y |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 央企总部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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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70 | 220725003000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 县级,市级,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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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71 | 220725010000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 市级,县级,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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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72 | 220725015000 | 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同意 | 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同意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 ||
14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73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市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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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74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市级 | ||||
16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75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市级 | ||||
17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76 | 221025048000 | 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考核 |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考核定级(初审) | 市级 |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煤安监管煤行管[2017]14号)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向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定级。 | ||
18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77 | 221025014000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19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78 | 221025010000 |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 | 市级,县级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2014]49号)“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 ||
79 | 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 | 市级,县级 | ||||||||
80 |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 | 市级,县级 | ||||||||
22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81 | 220825014000 |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先进事迹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23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82 | 221025031000 |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责令改正 |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责令改正 | 省级,市级,县级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 ||
24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83 | 221025038000 |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认定 |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认定 | 省级,市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二十五) 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2.《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通过科普教育基地、防震减灾宣传周和科技周等形式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21号)(二十七)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中小学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普及,开展经常性的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好防震减灾科普示范校活动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4.省教育厅省地震局省科技厅《关于创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通知》(吉震联字〔2011〕3号)成立以省地震局局长为组长、省地震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主管副局(厅)长为副组长、以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防震减灾示范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协调以及验收、考评工作。 | ||
25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84 | 221025039000 |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 省级,市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第二十五条: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2.《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通过科普教育基地、防震减灾宣传周和科技周等形式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3.中国地震局《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中震防发〔2016〕69号) 4.《吉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吉震发〔2013〕127号)第四条 :省地震局负责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地震局负责辖区内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指导和管理,负责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申报工作。 | ||
26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85 | 221025040000 |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 |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 | 省级,市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第二十五条: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2.《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法﹝2012﹞33号)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辖区内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审核、评估、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或按照本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相关要求执行。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21号)(八)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制定我省主要地震构造带探测计划,逐步完成大比例尺地震活动断层填图和深浅构造探测,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含六度)以上大中城市要抓紧完成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风险决策能力。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 ||
27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86 | 221025043000 | 防震减灾宣传 | 防震减灾宣传 | 省级,市级,县级 |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国家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宣传、防灾技能训练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
28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87 | 221025044000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五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填表人签字: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