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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务公开>双公示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15-09-22 16:24:00   来源:宣传教育法规科
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公示”目录

附件1

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公示”目录                           

部门名称(公章):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职权共138

     

填表时间:2015922

项目编码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子项
数量

行使职权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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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备注

一、行政许可(10)项

220300-AJ-XK-001

行政许可

核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3

3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保留

220300-AJ-XK-002

行政许可

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2

3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保留

220300-AJ-XK-003

行政许可

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2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保留

220300-AJ-XK-004

行政许可

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3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保留

220300-AJ-XK-005

行政许可

核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5455
再培1079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保留

220300-AJ-XK-006

行政许可

核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2

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保留

220300-AJ-XK-007

行政许可

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部门新申报(新增),依据《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20300-AJ-XK-008

行政许可

核发《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吉政发[2014]7号下放

220300-AJ-XK-009

行政许可

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地区除外)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吉政发[2014]7号下放

220300-AJ-XK-010

行政许可

煤矿“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设计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0

0

四平市安监局网站

省下放

二、行政处罚(117)项

220300-AJ-CF-0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8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3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8

行政处罚

2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0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3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5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6

行政处罚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职业卫生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为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职业卫生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0

行政处罚

对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非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持证上岗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1

行政处罚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4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的,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有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29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0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1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2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3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4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5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6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7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8

行政处罚

对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0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6

行政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7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4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220300-AJ-CF-05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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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四平市安监局

非矿山科
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行管二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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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2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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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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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3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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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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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5

行政处罚

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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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6

行政处罚

对违规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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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违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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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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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5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贵的烟花爆竹的、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等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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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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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1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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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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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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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4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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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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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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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7

行政处罚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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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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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6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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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0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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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1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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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2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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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3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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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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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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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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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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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7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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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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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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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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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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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伟未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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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上报和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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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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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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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8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和未自动报警装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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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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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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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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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0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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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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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等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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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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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等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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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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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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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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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贻误事故抢救;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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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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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人员死亡形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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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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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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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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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就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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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等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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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科
监察支队
行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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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CF-107

行政处罚

对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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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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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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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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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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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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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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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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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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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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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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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2 )项

220300-AJ-QZ-001

行政强制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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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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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QZ-002

行政强制

对已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形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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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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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1)项

220300-AJ-QR-001

行政确认

对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的确认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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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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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14]7号下放

五、行政监督(1)项

220300-AJ-JD-001

行政监督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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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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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行政职权(7)项

220300-AJ-QT-001

其他权力类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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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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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QT-002

其他权力类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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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QT-003

其他权力类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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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QT-004

其他权力类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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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类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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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AJ-QT-006

其他权力类

应急预案的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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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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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类

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作出复议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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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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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手写签字):

 

部门主要领导(手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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