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机关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人事任免、政府规章制定建议案的拟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决策事项目录由局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六条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局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决策承办科室;需要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科室。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其中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
决策承办科室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后,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科室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取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决策事项的论证。
第九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但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决策承办科室采取委托方式开展风险评估的,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相关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条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四)稳定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或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科室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科室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集体讨论时,决策承办科室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决策事项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局主要领导应当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五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局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在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执行科室具体负责,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每年至少一次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科室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整理并交局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