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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来源:法规科 陈施展  2022-05-02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四张清单”工作应用执法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一案三书”,是指本局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第三条本局在通过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本工作制度,其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符合本局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内容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必要时应当经过本局法规科审核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制作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免予行政强制决书。

条制作行政建议书,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文书。

条行政建议书中提出的行政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建议。

条行政建议书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的期限、整改措施等建议时,不得强制性增设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条行政处罚建议书要编制文号,其中地区代码和顺序号与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应当一致。

条信用承诺书,是指当事人针对本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十条当事人在信用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并切实可行,当事人可以对应行政建议书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条行政建议书应当与行政处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制作信用承诺书,并应当向其提供信用承诺书文书模板。

第十条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和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予以管理。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信用承诺书.doc

2.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3.行政建议书.doc